英国反腐立法“世界最严”palm21(2010/9/29 11:12:3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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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 新法案的最大亮点是设立了两项新罪名,即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和严格责任的未预防贿赂的公司罪《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马鑫 实习生 杨希 点击:38次
2010年7月下旬,英国司法大臣宣布将新通过的《反腐败法案》的生效日期推迟半年至2011年4月。此举引发人们对该法前途的担忧。
原定于2010年秋生效的英国《反腐败法案》(Bribery Act 2010)已于4月获得王室批准。该法旨在制定覆盖境内外贿赂行为的法律框架,其中某些条款可称得上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条款。新法案取代英国原有的普通法、《1889年公共机构反腐败法》、《1906年预防腐败法》以及《1916年预防腐败法》。它代表着令人期待已久的对英国反腐败法律的革新。
“许多年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一直都被视为反腐败法规中的最高标准。但英国新法案的规定更加严格,涉及范围更广。如今,许多跨国企业开始将《反腐败法案》看作是必须要达到的国际反腐败标准。”英国西盟斯律师行合伙人加雷斯•休斯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该法案最大的亮点是设立了两项新罪名,即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和严格责任的未预防贿赂的公司罪。向英国国外担任立法、行政或司法职位的个人或行使任何性质公共职能的个人或作为公共国际组织代理的个人进行行贿,均将构成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
该法案规定,如果在公司授权下行事之任何人,包括其雇员、代理商、附属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人和顾问,从事了任何贿赂活动,该公司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没能遵守相关规定,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名誉损失和财产损失。同时,在一些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新兴国家运营更将大大提高触犯法律的风险。
据悉,英国政府推迟生效时间,意在给企业充分的时间来熟悉新法案。未来,英国政府还会颁布一套实施细则,指导企业制定内部反腐败政策。不过,一些评论认为,法案的延迟生效是政府对来自商界压力的妥协。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说,一些仍然希望维持原来经营方式不变的人正试图通过协商来削弱新法案的效力。
英美两国的反腐败法律有很多差别。比如,美国FCPA关注重点是外国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活动,而英国的《反腐败法案》涵盖非政府官员的贿赂行为。根据《反腐败法案》,任何贿赂行为均属非法,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外国政府官员的行贿行为。此外,《反腐败法案》的覆盖面甚广,对于并非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只要其在英国设有分支机构,在英国经营业务,或聘请英国居民,都将受到该法案的约束。
《反腐败法案》的惩罚也更加严苛。FCPA规定的每项腐败犯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公司的罚款上限为每项罪行200万美元,个人最高罚款为10万美元。而根据《反腐败法案》的规定,犯有行贿、受贿或贿赂公职人员罪的个人可能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监禁和无限额的罚款。犯有任何上述罪名的公司可能承担无限额的罚款。
欧华律师事务所亚太区首席合规顾问谭月明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被判以刑事处分,就将自动永久性地退出竞争参与英国政府采购的资格。同时,这家公司也将被禁止参与其他所有的欧盟国家的政府采购。”
由于新法案规定,一家在英国开展部分业务的外国公司,如果其代理人、员工或子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行贿或受贿,该公司都将要在英国承担刑事责任。而唯一避免刑事责任的方法就是公司必须证明已实施充分的贿赂防范程序。这就要求公司需确保有适当的政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来满足该法案的所有规定。公司管理层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积极实施反腐败合规程序。
谭月明认为,英国企业或者与英国有关的跨国企业将会对其在中国的分公司、代理商、雇员和经销商加强反腐败控制政策,防止出现向中国官员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的现象出现。
只要有“与英国有关”就逃脱不了《反腐败法案》的约束。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明确跟进它的最新情况,并根据其规定实施反腐败合规程序。